新环保法提更高要求 乡镇环保断层问题亟待解决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环保不力,官员下课,这无疑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环保工作存在乡镇断层的现象,农村地区是环保工作的薄弱地带。
为何推进基层环保所建设?
一是适应环境形势的需要。当前,社会的环境诉求进入高涨期,环境风险隐患处在高危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事故处在高发期,资源环境承载力处于高压期。老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接踵而至,环境质量改善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从浙江省嵊州市的统计数据看,2014年共处置各类环境信访案件800多件,环境问题信访投诉高居不下,甚至有逐年增加趋势。这就要求乡镇政府切实转变生态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进一步推动生态环保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是推进环保工作的需要。面对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保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的新期待、新诉求,环保队伍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近年来,随着环保工作职能不断增加,环保系统普遍出现人员短缺、任务繁重、工作效率质量难以保证的现象。
三是理顺职能职责的需要。环保职能部门在对乡镇的日常监管中,经常发生具体从事工作人员对不上号,乡镇习惯于把与环保相关的工作都推向环保部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认识不到位,很多乡镇认为环保监管工作是县级及以上环保职能部门的事,没有把环保监管属地负责制这一法律责任认识到位;机构建设不到位,乡镇开展环保监管工作缺职能、缺机构、缺编制、缺人员;责任明确不到位,环保工作涉及农业、工业、城建等领域,环保监管工作职责分散,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到位。
怎样推动基层环保所建设?
如何探索一条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的基层环保监管道路,是值得考量的问题。浙江省嵊州市创新方式方法,就基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和探索。例如,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上有以党委政府一把手任组长的生态建设领导小组起统领作用;中间有镇联村干部为督察员的环保监管骨干队伍,督察员既要履行所在部门(中心、办)工作职责,又要履行所辖行政村、企业的生态环保工作职责,在环保所与行政村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下有行政村、重点企业负责人为监督员的村企监管员队伍,起监督作用。至此,属地负责的监管机制得到了进一步落实,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乡镇基层环境监管职责不清的弊端。
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推进乡镇环保所建设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然而目前,基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离真正落实还有一定的距离,齐抓共管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基层党委和政府要做到会管、能管,增强基层执法力量,保证信息通畅,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全员培训,并且全员培训工作应由党委、政府一直延伸到村、社区和所有企业。此外,还要加强经费保障,加强车辆、通信、取证和执法防护用品等环境保护监管的装备配备工作,使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有条件得到落实。
第二,强化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管委会)环保所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考核的目标引导和工作激励作用,嵊州市出台了《嵊州市乡镇(街道、管委会)环保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年度考核任务进行量化,对考核标准进行细化。通过考核,对环保监管机构健全、日常监管到位、排查隐患及时、信访化解明显、遏制环境事故有效的环保所及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表彰与奖励;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隐患排查不力的环保所及乡镇(街道、管委会)给予批评与处理;对造成较大及以上环境事故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环保所及乡镇(街道、管委会),其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格追责、严肃处理。
第三,加强联动,充分发挥合力作用。环境保护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环保部门与乡镇(街道、管委会)的协作联动显得极为重要。因此,要在如何保证环保部门与乡镇(街道、管委会)环保所有序协调、联动监管等方面作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在现场执法如何授权、工作任务如何流转、信息如何共享等方面出台明确的规定和办法,充分发挥好环保所作为调处员、检查员、监督员、宣传员、信息员的作用,使环保所能真正落地生根,环保之路能走得更宽更广。
转载请注明出处。GIS帝国网站报道中出现的商标及图像版权属于其合法持有人,只供传递信息之用,非商务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