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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克林顿签发的12906号总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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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03-11-06 11:20
1994年4月13日颁布,联邦记录版(Federal Register),59卷71号,17671-17674页。

地理数据的获取与存储:国家地理空间数据基础设施

地理信息是促进经济发展,改善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因素。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分布和使用都有了长足的进步。所以在《国家履行回顾》报告中建议:在与各州、地方和政府的广泛的合作下,建立“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以促进其在交通运输、社区发展、农业、紧急救援、环境治理与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应用。

因此,为响应《国家履行回顾》报告的提议,推动“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目标的实现,避免重复浪费,提高联邦、各州、地方和部族政府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我作为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特签发条令如下:

 

第一部分:定义

(a)“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简称NSDI):指获得、加工、存储、分布地理空间数据及推动其发展所采用的技术、政策、标准和人才资源;

  (b)“地理空间数据”:指能确定在地球上的地理位置、自然属性、建筑及边界特征的 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遥感、测绘及统计部门的统计信息;

  (c)“国家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是一个联结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及 用户的分布式电子网络系统。

 

第二部分:负责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行政机构

(a)管理预算办公室(简称“OMB”)在A-16通告(主要是协调测绘及相关的空间数据建设)中指出: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简称“FGDC”),由管理预算办公室建立,内务部长或指派人员负责,来协调联邦政府“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NSDI)的发展。

(b)每一个成员机构要确保其在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的代表拥有政治席位。

(c)对发展“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NSDI)有兴趣的行政部门和机构要鼓励加入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

(d)本令旨在贯彻与落实管理预算办公室(OMB)A-16通告,参照通告,各组成员机构应各司其责。

(e)在发展初期,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FGDC)应积极与各州、地方及部族政府合作,广泛听取学术界、私有企业、专业团体等各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部分:建立国家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

(a)国家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的建立。自本条令颁布6个月内,内务部长通过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州、地方和政府以及其它有关团体的意见下,为“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立一个国家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Clearinghouse),并且该交换中心能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有机结合;

(b)标准化的数据文档。自本条令颁布9个月内,各部门所收集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文档(直接或非直接获得),要按照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所规定的标准存档,并公布于交换中心的电子网络上;自本条令颁布1年内,各部门应与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协商制定进度表,以便把先前收集产生的、标准化、实用化的地理空间数据发布于交换中心的电子网络上;

(c)地理空间数据的公共访问。自本条令颁布1年内,经过与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协商,各部门应在现行法律、政策、条令(包括管理预算办公室通告,以及A-130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通告)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向公众开放地理空间数据的步骤;

(d)机构对交换中心的使用。自本条令颁布1年内,各部门应采取各自的步骤,以确保在进入交换中心之前,所收集的地理空间数据真实可靠,避免重复;

(e)资金。在交换中心的原型实验、标准制定与完善以及演示监控阶段,资金主要由内务部提供;之后,各部门将继续筹集各自收集和生产地理空间数据的资金;最后,数据集成以备广泛应用。

 

第四部分:数据标准

(a)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总职责。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应与各州、地方和政府协商,广泛听取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遵照现行法律与政策,为实现“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目标制定标准。

(b)特殊标准。管理预算办公室第A-16通告中,各类数据的负责部门应与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协商,为确保各类数据的兼容,制定标准,

(c)其它标准。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应为完成本条令所定目标,与各部门积极协调,制定其他相应标准,并在适当的时间,提交商业部,考虑作为联邦信息处理标准,该标准可应用于本条令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地理空间数据;

(d)标准的实施。收集与生产地理空间数据的各联邦政府部门,在资金投入之前,应按照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所定的数据标准采集数据。

 

第五部分:国家数字地理空间数据总体框架

自本令颁布的9个月内,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应与各州、各地方和部族政府广泛协商,并向预算管理办公室提交一份计划书和进度表,以便在2000年1月前顺利完成国家数字地理空间数据总体框架的建立和现行数据的维护。其中框架所包括的地理空间数据,对于任何地理位置或全国范围的各种用户都具有意义。同时,计划书要提到如何在1998年1月前,应完成框架中的交通、水文以及边界因素,以便支持2000年的十年一度的人口普查。

 

第六部分:合作关系

自本令颁布的9个月内,在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资助下,内务部长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州、地方、部族政府、私有部门和其他非联邦机构充分合作,共同分担成本、提高本令中所定义的地理空间数据采集的效率。

 

第七部分:范围

(a)本条令中的“机构”即5 U.S.C 105条令中的“行政机构”,包括相关的军事部门和国防部门。

(b)本条令不包括以下活动:

        (1) 国防部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

        (2) 能源部涉及国家防卫的活动;

        (3) 中央情报局涉及情报工作的活动。

(c)国家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中涉及国外领域的地图制图、海洋制图和大地测量活动由国防部长决定。

(d) 本条令对部族政府不增加任何要求;

(e)本条令均在美国法律、规章制度及国际协议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绝无抵触联邦信息处理标准和有关方针。

 

第八部分:法律重申

本条令旨在促进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绝无有反于美国法律和人民,也无蓄意制造任何权力之意。

 

 

威廉姆. J .克林顿

1994年4月11日于白宫

 

(翻译:张霖郁 校译:王宇飞)

 


 

1994年4月13日颁布,联邦记录版(Federal Register),59卷71号,17671-17674页。

地理数据的获取与存储:国家地理空间数据基础设施

地理信息是促进经济发展,改善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因素。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分布和使用都有了长足的进步。所以在《国家履行回顾》报告中建议:在与各州、地方和政府的广泛的合作下,建立“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以促进其在交通运输、社区发展、农业、紧急救援、环境治理与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应用。

因此,为响应《国家履行回顾》报告的提议,推动“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目标的实现,避免重复浪费,提高联邦、各州、地方和部族政府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我作为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特签发条令如下:

 

第一部分:定义

(a)“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简称NSDI):指获得、加工、存储、分布地理空间数据及推动其发展所采用的技术、政策、标准和人才资源;

  (b)“地理空间数据”:指能确定在地球上的地理位置、自然属性、建筑及边界特征的 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遥感、测绘及统计部门的统计信息;

  (c)“国家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是一个联结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及 用户的分布式电子网络系统。

 

第二部分:负责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行政机构

(a)管理预算办公室(简称“OMB”)在A-16通告(主要是协调测绘及相关的空间数据建设)中指出: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简称“FGDC”),由管理预算办公室建立,内务部长或指派人员负责,来协调联邦政府“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NSDI)的发展。

(b)每一个成员机构要确保其在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的代表拥有政治席位。

(c)对发展“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NSDI)有兴趣的行政部门和机构要鼓励加入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

(d)本令旨在贯彻与落实管理预算办公室(OMB)A-16通告,参照通告,各组成员机构应各司其责。

(e)在发展初期,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FGDC)应积极与各州、地方及部族政府合作,广泛听取学术界、私有企业、专业团体等各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部分:建立国家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

(a)国家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的建立。自本条令颁布6个月内,内务部长通过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州、地方和政府以及其它有关团体的意见下,为“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立一个国家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Clearinghouse),并且该交换中心能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有机结合;

(b)标准化的数据文档。自本条令颁布9个月内,各部门所收集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文档(直接或非直接获得),要按照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所规定的标准存档,并公布于交换中心的电子网络上;自本条令颁布1年内,各部门应与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协商制定进度表,以便把先前收集产生的、标准化、实用化的地理空间数据发布于交换中心的电子网络上;

(c)地理空间数据的公共访问。自本条令颁布1年内,经过与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协商,各部门应在现行法律、政策、条令(包括管理预算办公室通告,以及A-130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通告)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向公众开放地理空间数据的步骤;

(d)机构对交换中心的使用。自本条令颁布1年内,各部门应采取各自的步骤,以确保在进入交换中心之前,所收集的地理空间数据真实可靠,避免重复;

(e)资金。在交换中心的原型实验、标准制定与完善以及演示监控阶段,资金主要由内务部提供;之后,各部门将继续筹集各自收集和生产地理空间数据的资金;最后,数据集成以备广泛应用。

 

第四部分:数据标准

(a)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总职责。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应与各州、地方和政府协商,广泛听取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遵照现行法律与政策,为实现“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目标制定标准。

(b)特殊标准。管理预算办公室第A-16通告中,各类数据的负责部门应与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协商,为确保各类数据的兼容,制定标准,

(c)其它标准。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应为完成本条令所定目标,与各部门积极协调,制定其他相应标准,并在适当的时间,提交商业部,考虑作为联邦信息处理标准,该标准可应用于本条令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地理空间数据;

(d)标准的实施。收集与生产地理空间数据的各联邦政府部门,在资金投入之前,应按照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所定的数据标准采集数据。

 

第五部分:国家数字地理空间数据总体框架

自本令颁布的9个月内,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应与各州、各地方和部族政府广泛协商,并向预算管理办公室提交一份计划书和进度表,以便在2000年1月前顺利完成国家数字地理空间数据总体框架的建立和现行数据的维护。其中框架所包括的地理空间数据,对于任何地理位置或全国范围的各种用户都具有意义。同时,计划书要提到如何在1998年1月前,应完成框架中的交通、水文以及边界因素,以便支持2000年的十年一度的人口普查。

 

第六部分:合作关系

自本令颁布的9个月内,在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资助下,内务部长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州、地方、部族政府、私有部门和其他非联邦机构充分合作,共同分担成本、提高本令中所定义的地理空间数据采集的效率。

 

第七部分:范围

(a)本条令中的“机构”即5 U.S.C 105条令中的“行政机构”,包括相关的军事部门和国防部门。

(b)本条令不包括以下活动:

        (1) 国防部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

        (2) 能源部涉及国家防卫的活动;

        (3) 中央情报局涉及情报工作的活动。

(c)国家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中涉及国外领域的地图制图、海洋制图和大地测量活动由国防部长决定。

(d) 本条令对部族政府不增加任何要求;

(e)本条令均在美国法律、规章制度及国际协议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绝无抵触联邦信息处理标准和有关方针。

 

第八部分:法律重申

本条令旨在促进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绝无有反于美国法律和人民,也无蓄意制造任何权力之意。

 

 

威廉姆. J .克林顿

1994年4月11日于白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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